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发展知识产权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新体系,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2019年修订)》,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知识产权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协助主管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和交流合作的专业组织。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教指委由15至30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4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
第四条 教指委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有关行业及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学位授予单位等推荐的专家和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教指委委员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知识产权研究生教育事业,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履职尽责,谨遵学术规范,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以严谨、科学、负责的态度,按时完成教指委的各项工作任务,不得以教指委委员的身份从事与教指委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 教指委委员每届任期5年,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聘任期间不宜继续担任教指委委员的,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解聘。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以及非高校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动需要调整的,由原推荐单位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调整申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后,集中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公布。
第七条 教指委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教指委的工作机构,负责教指委的日常工作。
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章 任 务
第八条 教指委承担以下任务:
(一)研究知识产权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制订知识产权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
(二)研究并推动知识产权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选拔机制改革和培养体系建设,制订和修订知识产权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和学位基本要求,指导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材和案例库建设及学位论文工作等;
(三)研究并指导知识产权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加强与行业实务部门的联系,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推动知识产权专业学位与专利代理师、法律职业资格等知识产权相关职业资格的衔接认证工作;
(四)对新增、调整、撤销知识产权专业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并提出审核意见,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专业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质量监测和专项检查等工作;
(五)就知识产权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状况、教育质量、社会需求等开展调查、监测、分析和研究,并向主管部门、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指导知识产权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提高办学质量和国际化水平;
(七)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宣传与引导,提高信息化服务和管理水平;
(八)其他知识产权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关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教指委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专项工作会议。
第十条 教指委表决可采取会议投票、会议举手表决、实名通讯表决等方式。对重要事项表决前,应召开会议充分酝酿讨论。
参加表决的人数须达到全体教指委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结果有效;获得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且同意人数达到教指委全体委员数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的,表决结果通过。
第五章 工作支持
第十一条 教指委委员所在单位,应支持教指委委员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教指委委员履职情况应视情计入工作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教指委秘书处所在单位,应设专职管理岗位,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保证教指委及其秘书处正常开展工作。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三条 教指委的经费来源为:
(一)有关部门专项拨款;
(二)有关机构和个人的赞助、捐赠;
(三)其他合理经费来源。
第十四条 教指委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会员费、年费、工作经费等。教指委应当建立完善的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使用经费。
第十五条 秘书处负责教指委经费的预算、使用和决算,经费接受秘书处所在单位审计。
秘书处应每年向教指委全体会议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由教指委全体会议审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教指委负责解释。